关于养老金信托的介绍
养老金信托是指公司和雇员按照养老金计划将定期积累的养老金作为信托资产,交给信托机构管理和经营,雇员退休后获益的一种信托形式。
(一)美国的养老金信托
养老金计划的制订是养老金信托的前提。养老金计划是关于如何积累、领取退休金的计划,它可以为每个雇员单独设立,但通常,人们是把所有雇员当作一个整体看待的。美国的养老金制度大约是1940年开始推广的。该制度的产生有两个背景,一是由于公共性养老金的拨付水平太低;二是由于1941年美国政府制定了工资统治政策,强制规定无论公司赚了多少钱,雇员工资只能增加一定的比例。由于这条限制,那些赚了钱的公司就倾向于设立一些企业养老金。1942年,美国又修改了国内岁人法(即国内税收法)。加快了企业养老金制度的发展进度。进入50年代以后,工会的目标从过去要求增长工资变为要求成立养老金制度,以上种种因素对于美国企业养老金制度的推广起了很大的作用。
养老金计划确立以后,公司着手选择一家信托机构——通常是这样——作为受托人, 委托后者管理作为信托资产的养老金。
按照受托人具体办理信托时的不同方式,养老金信托可以分为三种方式,
1.公司把一定金额支付给受托人之后,根据签定的信托协定的要求,受托人立即购买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金契约,退休后再交给麻员。
2.公司把一定量的现金或有价证券交给受托人,由后者根据信托协定的规定加以持有、投资和管理,在雇员退休时,受托人再为之购入保险公司的个人养老金契约。这一方式和上一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受托人为雇员购买个人养老金契约的时间不同。上述两种方式在本世纪的上半叶很流行,当时的受托人大多为信托机构。
3.50年代后,由于劳资谈判和有利的税法的刺激,开始出现了第三种方式——“全额受托计划”,在这种方式下,公司把现金和有价证券交给受托人,由后者负责投资和管理。与上两种方式不同的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购入养老金契约。当雇员退休或致残时,由受托人从信托资产中向雇员支付养老金。在二、三两种方式中,受托人负有所有有关投资的职责,然后在具体行事时,它既可以采取严格执行公司指示的方式,也可采取有部分灵活性和自主性的方式,这要视信托协定的要求而定。
养老金数理结构的计算一般由独立的保险统计专家来负责,公司有时也聘请他定期对信托资产进行估价。
许多养老金计划还附带一种特殊的支付方式,即雇员死后,其配偶或其他受其扶养的人,可以定期领到该雇员的退休金,直到这些人死亡为止。雇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选择这种支付方式,如果选择了的话,那么,雇员退休后实际拿到的退休金就要比正常的少,因为退休金支付期限变长了,不只是雇员退休到死亡时期,还包括雇员死亡到雇员所扶养的人死亡这段时期。
此外,必须注意,英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国内税收法案” ,以及其它一些管理条例,对每一个退休金计划的设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一方面,“国内税收法案”规定:任何一个退休金计划都不得在利益支付方面优待官员、股东和那些高收入雇员;另一方面,“雇员退休收入保险法案” 规定;雇员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资格不得拖到雇员25岁之后或者拖到雇员为公司服务一年之后,由此可见,受托人在办理养老金信托时,既要考虑各个信托的具体情况,又要对有关法律和条例做深入的研究。
(二)日本的养老金信托
日本的养老金计划很复杂,虽然其中大部分都是从美国引进的,但是却很有特点,对之加以介绍大有必要,尤其是日本的企业养老金制度一养老金信托。
1.日本养老金的种类
日本的养老金主要分为三种:个人养甚金一是指个人在工作期间,按月从工资中把一部分钱积累下来,退休后分批退还给他:公共性养老金一是国家为每个人年老后支付的养老金,这种养老金制度是通过法律设立的,法律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参加政府规定的各种公共性养老金,退休金的支付来源主要是现在工作的人为老年人提供的资金和参加者事先的积累;企业养老金一相对于公共性养老金来说,企业养老金又叫私人养老金,它是指企业为雇员积累的、雇员退休后分批得到的一种养、老金, 这种养老金是任意性的,同公共性养老金不一样。
2,税制适格养老金制度
企业养老金制度的实行必须有二个前提,其一是税收优待,其二是成立专门机构办理—— 一般为信托机构,以避免企业倒闭后麻员无法领取退休金。在1962年税制适格养老金制度建立以前,这两个条件在日本都不具备。从税制上看,对超过一定额度的积累要纳税;由于无专门机构办理,只好由企业代办,企业倒闭时,已经积累但还未支付的退休金一律用于企业清偿债务,这样,雇员的退休金得不到保证。而且从二战结束到1962年这段期间,企业广泛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即雇员退休时,企业一次性地给他一笔钱(一般在1000万日元以上) ,作为其以后生活的保险。 这种一次性方式为雇员制造了许多不便,因为大部分雇员都不具有投资和管理经验,因而,要求信托银行办理养老金资产的投资与管理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日本学习美国的经验,在修改税法的同时,结合日本信托业务发展的状况,加强企业养老金的商品化,要求信托银行开办养老金信托。
1962年,日本建立税制适格养老金制度,这是日本企业养老金制度发展的里程碑,也是信托银行办理养老金信托的起点。人们之所以称这种新的养老金制度为税制适格养老金制度,是因为它是税法修改后,企业适合法律规定的必要条件而设立的养老金制度。
那么,为设立税制适格养老金到底需要些什么必要条件呢?按照日本的税法施行令第一五九条的规定,满足以下11个必要条件并得到国税厅长官批准的企业就可确立税制适格养老金。
(1)企业积累的目的是支付雇员的退休金;
(2)企业把雇员作为受益人,将资金信托给信托银行,使养老金信托成为他益信托;
(3)企业的董事(受雇兼董事者除外)不得加入;
(4)分摊金和拨付金必须经过数理计算;
(5)分摊金为两种,其中第一分摊金为定额或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第二分摊金按雇员参加工作后到企业实行养老金制度前这段时间内每年工资的20%(或30%)以下缴纳;
(6)企业用作雇员退休金的资金必须有一个规定的保留额度,超过的部分可以退还给企业;
(7)规定的保留额度内的资金不得退还给企业;
(8)信托协定废除时,已经积累的资金属于受益人,即企业的雇员;
(9)退休金的支付不得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10)任何个人不得对信托资产的运用提出意见;
(11)养老金制度要保持持久性。
在这些必要条件中,第(2)、(6)、(7) 、(8)最为重要,这反映了从法律角度要求信托银行把受益人即雇员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同时,这也为信托银行办理养老金信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3.税制适格养老金信托
税制适格养老金由信托银行办理就叫税制适格养老金信托。企业是委托人,雇员是受益人,信托银行是受托人。税制适格养老金信托是以企业和信托银行之间签订的信托合同建立起来的,具体的结构如图4-1。
信托银行接受企业的养老金分摊金之后,应谨慎地对之加以投资和管理。其职责如下:
(1)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定期计算和收取分摊金;
(2)有效地运用分摊金。根据规定,对于这些信托资产,用于国债、地方债、担保公司债、抵押贷款、银行担保贷款、贷款信托、金钱信托等方面的可以占50%以上;用于动产、公债、公司债、投资信托等方面的只能占50%以下;用于股票投资的只能占30%以下;用于不动产投资的只能占20%以下,用于外汇证券的只能占10%以下。这种规定的投资,目的是更好地运用资金。此外,受托人运用信托资产时,应根据委托人的不同区别对待,不可将所有的信托资产混在一起。
(3)信托资产经运用后实现了增殖,受托人应将超过规定保留额的部分交还给企业。
(4)向退休了的雇员定期交付养老金。企业倒闭时,负责废止信托合同,并将信托资产分配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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